发文机关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7年05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7〕130号
施行日期2007年05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吉林、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近期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6号),对全面推进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决定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全国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华侨农场的改革和发展,十分关心归难侨的生产和生活,先后采取一系列措施维护华侨农场职工特别是归难侨的合法权益。华侨农场成立以来,土地是农场发展生产、搞活经济和安置归难侨的重要载体和依托,是职工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把全面推进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作为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进行了部署。开展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于依法明确和保护华侨农场土地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政治的高度,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本地区华侨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二、 采取措施,加快推进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和侨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采取措施加快推进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使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对于在体制改革中仍保留华侨农场主体资格的,土地仍确权登记给农场;对于华侨农场主体不存在,但组建成立了继受原来农场全部债权债务的实业公司的,土地确权登记给该公司。在体制改革中不能将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给改制后成立的乡镇政府或办事处。对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华侨农场土地,可将有权属争议的部分划出,对无争议的农场土地先行确权登记发证。
三、 主动服务,依法调处华侨农场土地权属争议
各地要对华侨农场土地权属争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明确争议范围、数量和种类,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和办理时限。在调处华侨农场土地权属争议中,要按照“尊重历史、承认现实、互利互让”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坚决制止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要及时总结各地调处华侨农场土地权属争议的好经验、好做法,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力争在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将历史遗留的华侨农场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好,并及时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四、 落实经费,全面完成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
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所需工作经费,由中央、地方和华侨农场共同负担。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和侨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认真落实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经费,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提高效率,减少成本,华侨农场土地登记中除可沿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地籍调查的方式外,也可由华侨农场自行组织地籍调查,提供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成果资料,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办理土地登记,不再收取地籍调查费用。
五、 加强宣传,维护土地确权登记的权威性
各地要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树立和维护土地确权登记的权威性、严肃性。对于已经依法确权登记给华侨农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随意收回华侨农场土地,要依法制止和严肃处理侵犯华侨农场土地权益的违法行为。确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使用华侨农场土地的,要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给予补偿,不得侵害华侨农场职工利益,切实保护归难侨合法权益。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本地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于2007年6月15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各地要加强对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侨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