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1年08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1〕52号
施行日期1991年08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建立武汉、襄樊轿车产业开发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不宜建立武汉、襄樊轿车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可以向项目倾斜。
二、 同意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二汽与法国雪铁龙轿车合资企业)及为其配套生产轿车零部件、配套件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外,企业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的税率打八折,即减按24%的税率征收。
三、 为了避免重复建设,为二汽轿车配套的项目,要尽可能地利用国内现有的生产能力,不再铺新摊子。
国务院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