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0年08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0〕74号
施行日期1990年08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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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1990]74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三日《关于我区仲巴县县址搬迁的请示》(藏政发【1989】65号)收悉。国务院同意仲巴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扎东迁至托吉。搬迁经费,国家专项补助一千五百万元,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在一九九一、一九九二年分别下达。尚缺部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望认真做好新址的勘察、规划工作,搬迁经费要专款专用,精打细算,注意节俭,以保证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
一九九〇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