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4年06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4〕61号
施行日期1994年06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
一、 授予吉林省公安厅警卫处处长张学忠武警大校警衔。
二、 授予辽宁省公安厅警卫处副处长于俊东武警上校警衔。
国务院总理 李 鹏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
(199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张学忠、于俊东武警警衔的命令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11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4年06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4〕61号 施行日期1994年06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 一、 授予吉林省公安厅警卫处处长张学忠武警大校警衔。 二、 授予辽宁省公安厅警卫处副处长于俊东武警上校警衔。 国务院总理 李 鹏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
|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