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06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83号
施行日期1993年06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江苏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更名的请示》(苏政发〔1993〕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江苏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苏州胥口度假中心”和“江苏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无锡马山度假中心”分另更名为“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和“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更名后的两个度假区的地域界限、规划面积、功能小区等仍按《国务院关于建立江苏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批复》(国函〔1992〕134号)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