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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1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1年01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91〕43号

施行日期1999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1年

经过两年多的治理整顿,全国建设领域内总量失调、结构失衡的状况已有所改善。但今年以来,基本建设规模又开始出现增长过快的势头,一方面建设单位拖欠资金问题仍很严重,另一方面新开工项目又大量增加。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今年一至五月份,新开工五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个数和总投资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了近一倍和 80%,并且呈逐月上升的趋势;楼堂馆所和一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有所增加;不少地方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新开工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巩固治理整顿已经取得的成果,各地 区、各部门必须继续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 治理整顿期间允许新开工建设的为以下项目:(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及教育、卫生、科学、电子、国防军工、粮库和住宅建设项目。(二)按照 《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新增土建面积不超过原有建筑面积30%和土建工程的投资不超过总投资20%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 对上述允许新开工范围内的项目,要继续按照在建项目总投资规模和当年计划投资规模双重控制的规定严格审批。除此之外,凡有拖欠建设资金的中央各部门(公司)和地方各行业,在偿还拖欠资金以前,原则上不得新开工建设项目。

三、 继续执行一九八九年以来国家制定的关于适当集中新开工项目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层层下放审批权限。审批权限为: (一)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统一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限额以上技术 改造项目经国家计委会签后,由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二)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属于地方项目,总投资在一百万元及其以上的,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下的,由省级计委(计经委 、经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省直单位审批。计划单列市享有省级计划管理权限。属于中央项目,均由项目主管部门(公司)审批。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凡总投资在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要报国家计委(技改项 目报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备案,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在收到文件后一个月内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否决。凡越权审批项目的,要追究审批者的责任,并视情况对项目进行处理。

四、 新开工项目所需的能源、运输、原材料等建设和生产条件必须具备,建设投 资要纳入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包括项目总投资和开工以后各年 度的投资)要经审计部门审计并确认资金落实、来源正当以后,才能批准开工。

五、 要继续严格控制楼堂馆所的建设。原则上不得新开工建设,已经停缓建的不得恢复建设。确因情况特殊急需建设的,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凡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及其以上的,须经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下的,一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 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及时、准确地做好新开工项目的统计工作,以便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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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下列开工报告审批已取消:

1。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农业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2。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林业项目

3。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水利项目

4。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气象项目

5。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交通项目

6。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能源项目

7。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原材料项目(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计委)

8。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机械电子项目

9。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轻工项目

10。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纺织项目

11。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高技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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