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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国务院关于各部门机械制造企业下放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1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7年02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7〕17号

施行日期1987年02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八四年以来,国务院多次提出,各部门的机械制造企业都要下放。有的部门下放了一些企业,但至今仍有许多部门的机械制造企业没有放下去。为了进一步搞活企业,加强对机械工业的行业管理,发挥中心城市作用,各部门必须按照简政放权、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尽快把所属机械制造企业放下去。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国务院各部门的机械制造企业,都要抓紧下放,要在一九八七年九月底以前下放完毕。

航空工业部、航天工业部、核工业部可以保留部分骨干企业暂不下放,但也要简政放权,以利于搞活企业。具体方案由主管部门报国家机械委会同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国防科工委审定。

二、 机械制造企业要下放到中心城市,一般不能放到省、自治区政府的厅、局和管理局,防止形成块块中的条条,给改革造成困难。远离城市的企业下放问题,由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协商解决。城市政府也要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要求,转变职能,为搞活企业和加强横向联系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不要以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三、 要妥善解决企业下放过程中生产、建设和各项工作的衔接问题。

(一)“七五”计划已安排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不要因企业下放而变动计划,确属必须调整的要由主管部门与地方商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企业下放时,要把国家计划分配的原材料基数指标落实到企业。

(二)各部门机械制造企业下放以后,在新老体制交替的过程中,国家机械委既要搞好行业的统一规划,加强行业管理、又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既要坚持改革方向,又要采取适当的过渡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家机械委会同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等有关部门制订。

(三)军工企业转产民品需要采取的技术措施和少数企业需要搬迁等遗留问题,原来已经商定并列入计划的,按原定计划执行;尚未明确的,要根据需要与可能,量力而行,逐步解决,不能等这些问题都得到解决以后再下放企业。

(四)各部门机械制造企业下放中的财务指标划转问题,由财政部抓紧会同各主管部门与地方商定。

四、 本通知由国家机械委会同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负责检查落实。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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