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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东河源口岸并设立检查检验机构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1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10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131号

施行日期1992年10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河源口岸检查检验机构的请示》(粤府〔1992〕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开放河源口岸。

二、 检查检验等机构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的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 河源口岸正式开放前,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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