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8年12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8〕84号
施行日期1988年12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先后发出《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国发〔1988〕64号)和《关于全面彻底清查楼堂馆所的通知》(国发〔1988〕71号)以来,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初步摸清了在建项目的情况,并停缓建了一批项目。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十一月底,全国已停缓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万零二百二十个,可压缩投资三百三十四亿元。但是,随着清理工作的逐步深入,也遇到了不小的困难和阻力,主要是清理项目工作比较艰巨,有些负责同志在认识上还有较大的差距,还没有真正下决心。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地把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的工作进行下去,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 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传达、学习、贯彻赵紫阳、李鹏、姚依林同志在一九八八年底召开的全国计划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只有真正把当前经济形势看清楚了,明确了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对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重要作用,才会形成内在动力,感到迟压不如早压,被迫压不如主动压。这是能不能把过多的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下来的关键。
二、 为了真正把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压下来,决定对下列各类项目实行先停工后清理:
(一)属于国发〔1988〕64号文件中规定应停建的项目,以及附件《停建项目(工程)目录》中所列的项目。
(二)属于一九八九年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外的项目。
在国家正式下达一九八九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要以全国计划会议提出的《一九八九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草案)》、《一九八九年基本建设计划(草案)》、《一九八九年技术改造计划(草案)》为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突破;也不得拖长在建项目工期,用“撒胡椒面”的办法,多安排项目。
各部门(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在正式下达一九八九年计划前,要对明年的工作作出预安排,提出停建项目名单。
(三)在国家计委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规模之外,由各级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安排贷款或融资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在银行贷款计划下达前,也要根据全国技改贷款压缩情况,作出预安排,停建一批项目)。
(四)未经国务院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自行发行各种债券作为固定资产投资来源的项目。
(五)挪用流动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作为固定资产投资来源的项目。
(六)单纯新建的独立生产车间、单纯扩大生产能力(不含促进技术进步)的技术改造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
(七)按国发〔1988〕71号文件规定,在一九八八年十月底,完成项目总投资工作量未达调整概算50%以上、单项工程投资工作量未达调整概算70%以上的楼堂馆所在建项目。
(八)未履行正式审批手续,擅自开工的项目。
(九)未按规定认购重点企业债券的项目。
上述各类项目,在一九八九年一月十日之前必须一律停止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中央各部门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通知停工,主管部门不通知停工的,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及时举报;地方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通知停工,主管单位不通知停工的,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可勒令停工。停建项目的工作,实行部长、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责任制,并要层层落实。各级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办公室、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统计部门对上述应停而未停的项目,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对应停未停的项目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涉外项目的清理工作按国发〔1988〕64号文件规定执行。
停工项目,要抓紧清理、审核,确定是停建还是缓建,确定一批就公布一批,上报一批。经过清理以后,少数有特殊原因需恢复施工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必须报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计委审查批准;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主管部门(公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集体所有制单位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 认真做好停建项目的善后工作。
要清理好停缓建项目的施工现场,维护并处理好设备、材料,妥善解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衔接等问题,特别要注意抓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停建后,要妥善安置施工队伍。凡农村来的包工队和合同工,要迅速动员转回农村。这样做,既有利于支援农业生产,又可以减轻城市负担。国营施工队伍,在所承担的项目停建以后,要根据具体条件,开辟多种经营渠道,发展第三产业,并通过整顿队伍,实行优化组合。
(二)要处理好已拆迁居民的住宅建设问题。属于缓建项目,由项目的建设单位按原规划先把拆迁居民住宅建设好;属于停建项目,由建设单位转让地皮和变卖库存材料、设备等,将收回的资金用于拆迁居民住宅的建设,尚不足的,由建设单位或上级直接主管单位承担或共同承担。
(三)“以劳带资”的停建项目,要做好资金和人员的清退工作。资金尚未使用的,应将资金退还;已经使用的,由建设单位变卖停建项目的固定资产和库存材料、设备归还,尚不足的,由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补充归还,建设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上级直接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研究解决。
(四)各部门、地方、单位用集资方式建设的项目,停建以后,由集资各方共同承担经济损失;属于使用银行贷款的停建项目,其已经使用的银行贷款,按国发〔1988〕64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停建项目的善后工作关系到社会安定,十分重要,务必要把这项工作做好。各级领导要亲自过问,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防止官僚主义和简单化的做法,以取得群众的谅解和支持。
各部门、各地区要在一九八九年一月底前向国务院报告停建项目情况。
国务院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