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0年09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90〕53号
施行日期1990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今年国家提高了棉花收购价格,各级人民政府加强了对棉花生产的领导,进一步调动了棉农的生产积极性。棉花种植面积比去年增加,长势比去年好。只要后期气候正常,加强田间管理,棉花产量可望增加。做好今年棉花收购和调拨工作,对于缓解供需矛盾,稳定纺织工业生产,保障人民生活需要,保证出口创汇,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特做如下通知:
一、 加强对棉花收购和调拨工作的领导。产棉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树立全局观念、计划观念和纪律观念,要指定负责同志抓棉花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要广泛宣传棉花收购政策,动员广大棉农踊跃交售爱国棉;主动协调与毗邻地区之间的关系,维护好正常收购秩序;支持供销合作社正确执行国家棉花政策和标准,帮助解决收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家棉花调拨计划,督促供销合作社按时完成调拨任务;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共同搞好购销工作和市场管理,及时处理违法违纪事件。
国务院今年继续组派棉花收购工作巡视组,由国家计委、监察部、商业部、纺织部、农业部、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派员组成。巡视组办公室设在商业部。棉区人民政府也要组织相应的巡视组。巡视组重点检查国家收购政策和标准的执行情况,协调毗邻棉区发生的问题,检查违纪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 妥善处理各地实行的优惠措施。各产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措施,即为发展棉花生产而增加供应的棉农口粮和农业生产资料,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体现在生产过程中,不得折价计入收购和调拨供应价格。已宣布在收购时兑现的,一律改在明年二月收购基本结束后兑现,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不认真执行上述规定而造成收购秩序混乱的,要追究决策者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 重点保证收棉资金。收购棉花所需资金数额大,时间集中。收棉资金落实得好与不好,对收购秩序、市场管理、农民售棉积极性都有影响。各级银行要将收棉资金作为秋季农副产品收购的重点予以安排落实,根据收购进度和资金需求计划及时发放贷款,并配合供销合作社及时回笼棉花销货款。供销合作社对棉花收购资金要专款专用。对棉花经营正常业务贷款,银行部门不得加息、罚息。
四、 继续贯彻执行棉花由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统一经营,不开放棉花市场,不搞价格双轨制的决定。除供销合作社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经营棉花。良繁区的棉花,委托良棉厂收购。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严厉打击棉花商贩,查处不法行为。
五、 正确执行国家棉花政策和标准。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按国家标准和检验规程收购棉花,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也不准争收、抢购棉花。在棉花销售中不得虚高等级、长度和重量,或以其他方式变相提价。物价、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协助收购部门把好收购、调拨质量关。供销合作社、石化部门要及时供应棉花奖售化肥、柴油,保证奖售政策兑现。
六、 坚持棉花调拨包干政策。棉花调拨包干政策继续执行两年,调出包干数量不变。一九八九年度中央确定缓调出的棉花,凡明确由调出省负担的,新棉上市后要抓紧调运入库;缓调后仍欠调的部分,一九九0年度继续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要顾全大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调拨包干任务的完成。要严肃政纪,对有能力完成而不执行调拨计划、截留棉花自用或计划外销售的,要严肃查处,并进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