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2年03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2〕23号
施行日期2002年03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2002]2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已改制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党中央决定,中信公司党的建设工作由中央企业工委领导改为中央金融工委领导。现就中信公司党的领导体制调整后业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中信公司有关金融业务的监管,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监管。
二、 中信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
三、 中信公司的非金融类企业,如涉及国家经贸委业务范围内的事项,由中信公司向国家经贸委直接行文。
四、 国务院将根据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向中信公司派出监事会。
五、 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党政部门、群众团体向中信公司发送文件的办法保持不变。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