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03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93〕18号
施行日期1993年03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此,国家相继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和一系列方针、政策及与之相配套的实施措施,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道路。党的十四大把加强环境保护列为九十年代改革和建设的任务之一,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和今后几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是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和宣传舆论工具,强化环境执法监督,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和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严厉打击那些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影响极坏的违法行为。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行动起来,把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全民守法教育和打击违法行为工作计划,主动征得同级人大、政协的支持和帮助,组织力量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并将检查情况向同级人大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要将违法排污和非法经营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作为检查重点,力争用二三年的时间扭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局面。
二、 在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活动中,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对执法不力、工作懈怠的单位要给予严肃批评和必要整顿;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或“三同时”(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向河道、湖泊、水库排污或扩大排污口;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法狩猎、收购、加工、进出口野生动物,非法生产、加工、购买、使用、携带猎枪弹具,拒绝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和乱捕滥杀、违法经营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禁止使用与 野生动物保护法相违背的商标,严禁销售国家明令保护的野生动物。
三、 各部门尤其是环保、林业、农业、水利、建设、工商、外贸、海关、商业、公安、司法和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切实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职责,有效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对重大的违法案件,要一查到底,公开处理。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运用舆论工具提高全民环境法制观念和环境意识,对那些严重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公开揭露、点名批评。
四、 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牵头(办事机构按职能分工,分别设在国家环保局和林业部),约请有关部门参加,及时协调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环境保护和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