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5年09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5〕112号
施行日期1985年09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外交部《关于控制国宾和其他重要外宾来访起数及改进外宾接待工作的请示》,现转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控制国宾和其他重要外宾来访起数及改进外宾接待工作的请示
一、 关于控制国宾和重要外宾来访起数
(一)参照一些国家对国宾来访起数每年均有固定计划的做法,今后我接待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副元首、副总理的正式访问,每月一般控制在二至三起。建议有关部门对重要党宾、军宾、议会代表团及其他重要外宾的来访起数,也严加控制。应根据我政治、经济需要,切实做好邀请计划,避免由于计划庞大,来访外宾过多或过于集中,使工作被动。邀请部长级以上重要外宾来访,必须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
(二)七月中旬至八月中旬正值我国高温季节。参照一些国家领导人度假期间不接待来访外宾的做法,今后如无特殊需要,不安排国宾和其他重要外宾在此期间来访(外交部已于今年八月十二日照会各国驻华使馆,通知我今后不再邀请外国国家元首、副元首、政府首脑、副总理和外长在此期间访华)。
(三)外国领导人来访是国家关系中的重大事情,事先应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包括政治会谈、经济技术合作商谈和礼宾接待等)。如条件不成熟,对方在经援等方面要求过高而我又无法满足者,宁可推迟其访问。
(四)对到我邻国或途经我国去第三国访问的外国领导人,如不在我来访计划安排之内,而对方又未主动要求来访者,一般不邀其顺访。
二、 关于接待来访外宾礼宾规格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一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党和国家领导人会见外宾礼宾改革的通知》(国发[1984]156号)。近一年来的情况表明,《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并未得到认真执行。有些接待单位安排来访外宾批数过多,又过分强调这些外宾的重要性,或过分强调对等;对某些来访者(外宾或外籍华人)的接待规格形成一种惯例,过分强调连续性,只能提高,不能降低。
为此,需要提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4]156号《通知》中的规定。《通知》精神也适用于接待党宾、军宾和议会代表团等其他重要外宾。
三、 关于对外宴请
有些部门和地方在对外宴请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三多”现象,即宴请次数多、陪客多、上菜多。不少代表团来访,各地都要宴请,有时一地宴请数次;宴请两、三位外宾,要摆两、三桌;有些宴会菜肴过多,十几道乃至更多。这些做法并不有助于提高接待工作效果,有时反而引起外宾反感。不少群众对这种做法提出批评意见。
为改进对外宴请做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注意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宴请开支标准要按照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控制宴请次数。外宾在一地活动期间由邀请单位安排宴请一、二次。如无特殊原因,会见单位和参观单位不必设宴招待。如因工作需要,可由几个单位联名宴请。
(三)提倡宴请形式多样化,应视外宾身份、人数多少、来访目的区别对待。对国宾和其他重要外宾,可举办正式宴会;对一般外宾或来华商谈工作、联系业务的外国客人,可采用陪餐、便餐、点菜就餐等方式;对人数较多的来访团组,可采用茶会、酒会、冷餐会等形式。
(四)控制我方参加人数。除国宴外,其他各种宴请,主人不要太多,一般比较大的宴请应掌握一定比例(一般按客二主一掌握);如外宾仅二、三人,我方陪同人员可适当增加,但不要超过五、六人。
(五)中餐宴请,以四菜一汤为宜(不含冷盘、甜食、点心)。西餐宴请除一道冷盘外,两菜一汤即可。要根据外宾爱好和宗教禁忌安排宴请。
(六)地方宴请,要有自己的特色,提倡用地方酒、水。
四、 关于对外赠礼
目前一些国家对外赠礼趋于简化。有些国家还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礼品,不得归个人所有。今后对来访外宾,我一般不主动赠礼。如对方向我方赠礼,可根据对象国的习惯并参照对方送礼情况,酌情回赠有纪念意义的礼品。
五、 关于我记者采访党和国家领导人同外宾会谈、会见
我新闻单位人员采访党和国家领导人同外宾会谈和会见,暂按以下办法实行:
(一)会谈和会见开始时,中外电视、广播、摄影和文字记者可按惯例到现场采访五分钟,由中央办公厅警卫局、外交部新闻司和有关接待单位协同负责现场管理。之后,中外记者一律撤出现场。
(二)我领导人同外宾会谈和会见时,我记者不在另室拉线旁听。
(三)为保证会谈、会见的情况能及时报道,通常情况下,由新华社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各派一位同志,以外交部新闻司或接待单位的工作人员身份列席会谈和会见。被指定担任此项任务的人员,今后不再以记者身份对外活动。
(四)我领导人同外宾进行机密性和敏感性强的会谈、会见时(遇此情况由外交部或接待单位事先通知),我新华社和中央台人员均不列席,由接待单位指定与会同志负责向记者吹风,或由接待单位草拟报道稿供新闻单位采用。
外交部
1985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