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2年02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18号
施行日期1992年02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中国民航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请求新建丽江民用机场恢复丽江航线的请示》(云政发〔1991〕20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新建云南丽江民用机场。
二、 机场场址确定在丽江县三义附近。
三、 机场建设规模按满足B737飞机起降的技术要求设计,总投资控制在五千万元以内,其中国家安排三百万元,其余部分由云南省筹集解决。
四、 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