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5年06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5〕96号
施行日期1985年06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云南、四川、贵州、广西省(区)人民政府,国家计委、林业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
林业部《关于恢复西南航空护林站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为了加强西南林区护林防火工作,同意恢复林业部西南航空护林站,设在云南省昆明市。该站及各分站事业编制为一百二十九人。
二、 西南航空护林站应本着精简机构,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逐步建设。该站所需事业费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财力的可能,由财政部商林业部予以安排,原地方事业费即办理上划手续。
三、 基建投资在林业基建投资中统筹安排。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