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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港澳同胞眷属职工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1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发文日期1986年04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6]侨政会字第006号

施行日期1986年04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82)侨政会字第011号)下达后,不少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了《通知》规定的出境探望父母或配偶的待遇,因故不能出境探亲的,可在境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父母或配偶。对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反映良好。最近,有些单位反映,符合国家规定出境探亲条件的港澳同胞眷属职工,由于受去港澳名额的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境探亲,要求在内地会见从港澳回来的配偶或父母,享受探亲假待遇。对他们的这一要求,我们认为是合理的。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港澳同胞眷属职工,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出境探亲待遇,因种种原因不能出境探亲的,可在内地会见从港澳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其假期和路费(只限于从职工工作地点至出境口岸路程)可按照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办理。过去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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