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6年05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税委会〔1996〕16号
施行日期1996年05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对铁矿砂实行暂定进口
关税税率的通知
(1996年5月16日 税委会[1996]16号)
海关总署:
按国务院通知,经研究决定,自1996年7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对铁矿砂及其精矿,包括焙烧黄铁矿(税号:26011100,26011200,26012000)实行1%的暂定进口关税税率。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