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8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100号
施行日期1992年08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2年8月11日发布,国函〔1992〕10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七月二日《转报深圳市扩大特区范围改变宝安县体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宝安县建制,将其划为深圳市的两个区。具体手续由民政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 关于扩大深圳经济特区范围问题。深圳市当前主要应利用国家赋予经济特区的各项优惠政策,扩大引进先进技术,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使现有特区经济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目前不宜考虑定安县划入经济特区的问题。深圳市在现宝安县区域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报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享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