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11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2〕102号
施行日期1992年11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经贸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经贸部〔1992〕外经贸管发第593号文件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 为充分发挥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在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方面的优势和经贸部所属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总公司)在国际营销方面的优势,促进工贸结合,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国务院同意中化总公司与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公司及中国石油勘探开发公司合资组建中国联合石油公司。
二、 中国联合石油公司主要经营原油的出口业务,兼营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炼化系统所需石油和所产石化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以及经经贸部批准经营的其他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三、 中国联合石油公司在“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前提下,可到国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天然气,加工成品油和石化产品,并在国内外市场上经营销售。
四、 中国联合石油公司的章程由经贸部审核批复。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