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0年08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0〕66号
施行日期1990年08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废榆林南郊民航机场的请示》(陕政发〔1989〕26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报废榆林南郊老机场,机场内现有民航营房及售票处继续保留使用。
二、 机场所有土地无偿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管理使用。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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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报废榆林南郊老机场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14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0年08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0〕66号 施行日期1990年08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废榆林南郊民航机场的请示》(陕政发〔1989〕26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报废榆林南郊老机场,机场内现有民航营房及售票处继续保留使用。 二、 机场所有土地无偿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管理使用。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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