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0年11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0〕73号
施行日期1990年11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林业部:
《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松香运输管理的请示》收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 国务院同意你部在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松香集中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2〕4号)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松香生产、收购及内销、出口供应的管理,合理利用松香资源,防止盲自采脂和扩大松香生产,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森林资源的稳定增长。
二、 对提供内销、出口货源,需要调出的省(区),由你部组织调出省(区)林业主管部门在产区核发运输凭证。品种仍维持国办发〔1982〕4号文中限定的松香、松节油两种,不再扩大。运输部门根据运输凭证予以承运。
三、 在确保国内和按计划出口松香货源供应的同时,要积极配合经贸部门,做好按计划出口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O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