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松香运输管理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1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0年11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0〕73号

施行日期1990年11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林业部:

《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松香运输管理的请示》收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 国务院同意你部在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松香集中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2〕4号)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松香生产、收购及内销、出口供应的管理,合理利用松香资源,防止盲自采脂和扩大松香生产,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森林资源的稳定增长。

二、 对提供内销、出口货源,需要调出的省(区),由你部组织调出省(区)林业主管部门在产区核发运输凭证。品种仍维持国办发〔1982〕4号文中限定的松香、松节油两种,不再扩大。运输部门根据运输凭证予以承运。

三、 在确保国内和按计划出口松香货源供应的同时,要积极配合经贸部门,做好按计划出口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O年十一月八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