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1年05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91〕24号
施行日期1991年05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合理调理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要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鼓励生产和使用国产先进技术产品,以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具备以下各项条件的,均可申请列为国家鼓励生产和使用的国产先进技术产品:
(一)已由国家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认定,并通过省部级组织鉴定,产品已达到或接近国外同类产品先进技术水平;
(二)产品国产化率在60%以上,经过实际使用,技术成熟、质量稳定、使用可靠;
(三)产品已能批量生产,可以正常提供用户需要;
(四)产品售价合理,能够提供销售前后优质服务。
二、 国家鼓励生产和使用的国产先进技术产品的报批和审定程序为:
(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经济委员会(计划委员会或计划经济委员会)或国务院各部门向国家计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
(二)由产品归口部门进行审查,或由专门聘请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提出审核意见;
(三)国家计划委员会组织生产、供应,使用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讨论审定;
(四)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布鼓励生产和使用的国产先进技术产品目录。
三、 国家计划委员会要根据国内外生产技术发展状况,及时增加和调整国家鼓励生产和使用的国产先进技术产品目录。要成熟一批、公布一批。
已经列为国家鼓励生产和使用的国产先进技术产品,由于情况变化,已不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应予撤销。
四、 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的国家鼓励生产和使用的国产先进技术产品,可优先享受减免税优惠。
五、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生产单位尚需直接进口少量国内暂时解决不了的特殊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其所需的外汇额度,经过产品归口部门审批,并由生产单位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可在一定时间内向用户收取。
六、 为使国家鼓励生产和使用的国产先进技术产品能够顺利地生产和供货,各有关单位在流动资金和原材料供应等方面要尽量提供方便。
七、 为生产国产先进技术产品所必需的技术改造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在审批立项和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优先安排。
八、 已列为国家鼓励生产和使用的国产先进技术产品,国内用户要优先选用,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管理,鼓励用户使用。
本通知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