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9年06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9〕27号
施行日期1989年06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一些地区和部门派赴港澳地区培训考察的团组和人员日益增多,而且存在过多、过滥的现象。有不少的团组和人员去港澳没有明确目的,只是一般性的泛泛参观考察,效果极差,对内对外都造成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对赴港澳地区培训考察要严格加以控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压缩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若干措施》(中办发[1988]14号)的精神,严格控制赴港澳培训考察的团组和人员。
二、 各地区、各部门确需派赴港澳地区考察的团组和人员,均须事先征得港澳工委的同意,否则一律不得派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