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西发展建材工业问题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15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6年06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86〕27号

施行日期1986年06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86) 建材办字第318号《关于加速发展广西建材工业的报告》收悉。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为了控制基建规模,广西壮族自治区拟建的贵县石灰石基地、柳州石灰石厂、黎塘水泥厂扩建工程以及龙胜滑石矿等项目中属自治区投资部分,应纳入国家已下达的基建计划。如这些项目经济效益好,自治区可优先安排。“七五”期间,国家难以再增加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建设规模。

二、南宁炼油厂原列入国家“五五”计划,后因国民经济调整而确定停缓建。“七五”期间,考虑到国家财力、物力有限以及原油供应紧张等实际情况,暂不恢复建设。何时建设,拟在今后的中长期计划中研究。

三、关于在北海办贸易中心问题,为避免多头对外,并考虑到建材工业国际市场的情况,目前不建贸易中心为好。

四、关于在河池地区建设大中型水泥厂问题,待资源等外部条件落实后,根据情况再商议是否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