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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中电网统一调度问题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15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3年12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3年12月0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国家计委、水利电力部《关于加强华中电网统一调度的请示》,请认真贯彻执行。近年来华中电网发展比较快,管理工作亟需加强,请有关部委和四省人民政府密切协作,按照集中领导、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保证安全经济生产,恢复正常周波,搞好计划用电,提高电网的经济效益。

同意成立华中电网领导小组,由国家经委、水电部、国家计委和四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成,水电部负责具体组织工作。电网领导小组的任务是组织协调电网的重大问题和规划。

关于加强华中电网统一调度的请示

遵照国务院领导批示,为了加强华中电网的统一调度,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 华中电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网局)要按计划发电、供电。根据国家计划,网局按季分月统一安排、分配各省发电任务和供电负荷、电量。

二、 加强电网统一调度。电网发、供、用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系统,必须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电网调度采取三级制,即:网调、省调、地调。各级调度在系统运行指挥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要服从上级的调度命令。

容量较大与系统联系紧密的骨干水(火)电厂、枢纽变电站、50万伏线路及主要联络线应属网调直接调度。目前暂定由网调直接调度“三厂、五线”,即:河南姚孟电厂、湖北丹江口和葛洲坝水电站,以及五条跨省联络线――50万伏姚双线、22万伏丹南线、丹午线、下柘线、凤岳线,今后根据电网发展情况随时调整。

三、 网局对省局实行人、财、物的统一管理。湖北省电力局的干部任、免,按照企业管理体制并征得中组部的同意,由水电部与湖北省协商,以水电部为主办理。

四、 系统周波管理。电网周波应经常保持50赫芝运行,允许波动范围不超过±0.2赫芝,严禁升高或降低周波运行。

五、 事故处理。河南姚孟、湖北丹江口和葛洲坝发电厂机组故障停机时,所缺功率按四省用电负荷比例分担。

六、 严格实行计划用电。为了保证电网安全、稳定、平衡地发(供)电,必须严格实行计划用电,采取日考核、月结算,本旬超用,次旬扣还的办法。对超用电而又拒绝扣还的地区和用户,要实行限电、停电,强制扣还或实行经济制裁的办法,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超用电的单位自负。

华中地区各省人民政府要支持网局的工作和调度,共同搞好团结治网工作。

七、 为了加强华中电网的领导,建议成立华中电网领导小组,由水利电力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和湖北、河南、江西、湖南四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成,水利电力部负责具体组织工作。电网领导小组的任务是组织协调电网的重大问题和规划。

八、 由网局根据以上各条制定实施细则。

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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