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民政部
发文日期2007年12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函〔2007〕321号
施行日期2007年12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政策的请示》(新民发〔2007〕165号)收悉。经研究,现对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 关于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问题
1.继续支持新疆城市低保工作。近几年,中央财政对新疆的城市低保补助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加大,2003年拨付27500万元,2004年拨付30400万元,2005年拨付33400万元,2006年拨付41700万元,2007年拨付48997万元。日前,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拨款通知,提前预拨2008年部分城市低保资金,其中拨给新疆28260万元。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支持新疆城市低保工作,待2008年城市低保中央补助资金总数确定后,将充分考虑新疆的特殊情况,在会同有关部门分配资金时继续给予倾斜照顾。
2.继续支持新疆农村低保工作。8月2日,财政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下达2007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102号),并首次下拨中央财政30亿元补助资金。其中,对新疆安排补助资金6137万元。截至2007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有涉农县都已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纳入农村低保的困难群众共计45.7万人。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支持新疆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目前,2008年农村低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总数尚未确定,待资金总数确定后,我们将协调有关部门在资金的分配上继续给予新疆维吾尔大力倾斜和支持,预计今年拨付新疆的补助资金将超过1亿元。
3.继续支持新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1)供养资金保障方面。取消农业税及附加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与村干部工资和村办公经费合并作为村级三项费,在农村税费改革综合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由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采取“打捆”下拨使用的办法,没有明确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数额或比例,也未列为确保事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包括新疆在内的一些地方目前仍存在应保未保现象。
下一步,我们将争取有关部门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综合转移支付改为专项转移支付,纳入农村社会救济支出科目,实行拨付,专项管理,以规范资金管理,进一步推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在供养资金的分配上,我们将对新疆给予适当倾斜。
(2)敬老院建设方面。为解决包括新疆在内的各地农村五保供养设施不足的问题,2006年,民政部启动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以下简称“霞光计划”),计划利用5年时间将福利彩票公益金部分用于资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部本级每年安排资金不少于1亿元。2006年,民政部本级安排资金317万元用于资助新疆13个敬老院建设项目。
2007年,“霞光计划”拟安排部本级资金381万元用于资助新疆敬老院建设项目,目前资金分配方案已报有关部门审定。由于“霞光计划”部本级资金有限,我们将在日后的敬老院捐赠资金中给新疆以适当考虑,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基础上,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心、支持新疆农村五保供养事业。
4.继续支持新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近年来,中央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给予了有力支持。2003—2007年,中央财政分别补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资金1023万元、1052万元、1053万元、5710万元、10540万元。2005—2007年中央财政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分别为950万元、1970万元、5210万元。目前,新疆所有县市都出台了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初步建立了比较系统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已在74个县市区开展,占全区县市区总数的75%。2007年1—9月,全区城乡医疗救助累计救助53.8万人次,支出资金7831万元。此外,还资助81.4万人参加新农合,支出资金2666万元。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支持新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待2008年城乡医疗救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总数确定后,我们将充分考虑新疆的特殊情况,在会同有关部门分配资金时继续给予新疆大力倾斜和照顾,以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
二、 关于福利机构建设问题
1.老年福利机构建设。2006年底新疆老年人口数量187.06万人,占总人口的9.16%,尚未进入老龄化社会。建议你厅根据老年人口预期增长的数量和入住机构养老的老年人推算数量,科学制定养老机构的建设规划。我部正在研究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项目资助办法,拟建设一批以提供养老服务为重点、兼顾救助孤残等其他需求的县级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新疆老年福利机构建设,届时将纳入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分期分批予以资助。
2.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近年来,我部在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过程中,注重对新疆儿童福利事业的支持,在孤儿特殊教育项目和艾滋病致孤儿童救助安置项目,对新疆进行了重点倾斜。2006年,资助新疆孤儿特殊教育项目240万元、艾滋病致孤儿童救助安置项目100万元。2007年,资助新疆孤儿特殊教育项目100万元、艾滋病致孤儿童救助安置项目100万元。“十一五”期间,我部将进一步加大特殊教育和艾滋病致孤儿童资助力度,支持新疆儿童福利事业发展。
根据民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制定的《“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对纳入“十一五”规划的新疆地级以上城市儿童福利机构建设项目,我部将按照规划分年度优先予以资助。
3.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新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项目已经纳入国家“十一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规划之中。2007年、2008年已经决定支持阿克苏、喀什、昌吉、和田、伊犁、哈密六个地州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项目建设,合计床位约550张,总计投入资金1310万元。自治区直属、乌鲁木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已纳入“十一五”规划中。其他地州的建设项目,我部将会同国家发改委根据项目情况逐年予以审批。从你厅上报的材料来看,救助保护中心建设规模、投资额度都已经大大超出规划预计方案,全部从中央资金渠道解决困难很大,建议自治区民政厅会同发改委争取其他资金支持。
4.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加强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增强和改善精神病人福利机构的设施和条件,满足“三无”精神病人和困难社会精神患者的治疗康复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新疆加强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我们将根据部里对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总体安排,在资金的分配上予以适当的倾斜。
三、 关于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问题
根据《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和《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现拟改扩建乌鲁木齐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形成1.5万平方米库容,以满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救灾物资储备需要,大幅度提升防灾、减灾和救灾能力。目前,该项目已报国家发改委同意,按计划明年可以开始实施。
另外,关于在南疆和北疆分设储备库的问题,我们将与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协商调整布局,在乌鲁木齐和喀什分别设置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提高储备库的服务范围;关于直升机停机坪建设问题,我们已经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作出安排;关于解决土地购置费和交通设施问题,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改扩建和新建项目的有关要求,国家只负责基建部分资金,土地、交通等基础设施费用需由地方协调解决。
四、 关于城乡社区和基层政权建设问题
今年我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共同制定下发了《“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规划提出在“十一五”期间,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筹资21.8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6亿元,民政部本级福彩公益金1.3亿元),在全国范围内规划建设约3000个示范性的综合性社区服务设施,包括500个左右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和2400个左右社区服务站及100个左右城市社区服务信息网络。
目前,2007年、2008年度项目已安排就绪,其中,2007年中央预算内投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万元,支持1个项目;2008年中央预算内投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0万元,共支持11个项目,合计2年共投向600万元。鉴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实际情况,我们将与国家发改委积极沟通协商,就南疆三地州社区基础设施项目问题争取在2009年、2010年执行项目时,在可能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关于加强村委会场所建设问题,我们表示支持,但目前没有资金来源。我们正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制定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如能批准,在项目执行时,将加大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扶持力度。
五、 关于数字民政建设问题
你厅关于下一步民政信息化的思路、建设方案和资金概算比较合理。我们一贯重视落实国家对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政策,在申请国家电子政务重点工程项目时,已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的有关政策提出并落实了西部地区(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支持资金,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项目西部支持资金将于近日下发。除此之外,我部没有用于支持地方信息化建设的专项资金可以支配,建设你厅通过其他渠道向财政或者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用以解决资金缺口。在申请过程中,我们将积极予以支持。如国家下达对部的信息化资金中有对地方的支持,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你厅的信息化建设。
六、 关于机构编制问题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进程的加快,民政部门新增了许多职能,承担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机构编制紧张的问题也日益突出,需要相关部门予以重点考虑和解决。对于你厅反映的情况我们表示充分理解。
目前,我国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机构编制管理体制,民政部本级的机构编制由中央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的机构编制由地方各级政府的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因此,你厅机构编制的具体问题需要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解决。作为全国民政业务的主管部门,我们将积极向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反映有关情况,配合和支持你厅有关工作,争取尽早解决自治区民政机构编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