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2年12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秘函〔2002〕232号
施行日期2002年12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审查工商管理部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复议案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府法发[2002]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办认为直接进口和委托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进口医疗器械但不能提供合法进口手续的行为属于涉嫌走私,应当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此,我们没有不同意见。
附: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审查工商管理部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复议案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