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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国发(1994年)53号文件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请示》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16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0年11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秘函〔2000〕120号

施行日期2000年11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题注] 其中“国发〔1994〕53号”文件是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1994年9月29日)。该文件规定了有关“整顿和规范药品管理”的措施,如“对擅自从事药品生产、批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坚决予以取缔”;“对已设立的不符合标准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一律关闭”等,地方执法部门根据该文件实施管理,并提出该文件关于“取缔”、“关闭”的规定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问题。在环保领域,国务院也先后发布了有关文件(如通知、决定等),也提出了有关“取缔”、“关闭”的要求。我们认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这个复函的精神,对环保部门的执法管理也具有指导作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国发〔1994〕53号文件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请示》(宁府法函〔2000〕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未在法律、法规之外,设定任何行政处罚,不存在依据该通知实施行政处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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