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0年11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秘函〔2000〕120号
施行日期2000年11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题注] 其中“国发〔1994〕53号”文件是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1994年9月29日)。该文件规定了有关“整顿和规范药品管理”的措施,如“对擅自从事药品生产、批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坚决予以取缔”;“对已设立的不符合标准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一律关闭”等,地方执法部门根据该文件实施管理,并提出该文件关于“取缔”、“关闭”的规定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问题。在环保领域,国务院也先后发布了有关文件(如通知、决定等),也提出了有关“取缔”、“关闭”的要求。我们认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这个复函的精神,对环保部门的执法管理也具有指导作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国发〔1994〕53号文件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请示》(宁府法函〔2000〕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未在法律、法规之外,设定任何行政处罚,不存在依据该通知实施行政处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