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8年12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8〕143号
施行日期1988年12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九月七日吉政文〔1988〕4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军民合用吉林市二台子机场的请示》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军民合用吉林二台子机场。
二、 机场的使用、管理等均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执行。
三、 有关机场保障与建设、使用,由当地人民政府与有关军事单位协商解决。其他有关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四、 开辟航线问题,由中国民航局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