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6年01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6〕9号
施行日期1986年01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关于建设济南香王店民航机场的请示报告》和八月十一日《关于建设济南民航机场问题的补充报告》均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新建遥墙民用机场。
二、 新建机场按二级机场、供起降MD-82型飞机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
三、 建设总投资控制在六千万元以内,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在“七五”后期或“八五”初期的基建投资中安排二千万元,包干使用,其余由山东省和济南市自筹解决(其中包括利用科威特基金会贷款一千万美元,本息均由山东省和济南市负责偿还)。
四、 具体事宜,请你们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