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1年07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1〕43号
施行日期1991年07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铁道部:
你部《关于中苏铁路间经由绥芬河开行国际旅客列车的请示》(铁外〔1990〕1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绥芬河口岸对第三国人员开放。对外事宜由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与苏方正式换文,有关国内具体问题,由外交部与公安部、国务院口岸办、总参等部门研究确定。
二、 同意在哈尔滨经绥芬河至苏联符拉迪沃斯托克和哈巴罗夫斯克之间开行国际铁路旅客列车。旅客出入境手续及托运行包物品的查验工作在绥芬河口岸办理。
三、 同意在绥芬河口岸修建一千六百平方米至二千平方米的出入境联检场所和国际旅客候车室,所需资金由铁道部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各负担一半。
四、 出入境人员的查验任务,近期由绥芬河口岸现有查验部门承担;当出入境人员每天超过四百人时,可适当增编,届时由国务院口岸办会同人事部另行报批。
国务院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