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83年02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3年02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关于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处理好石油的合理使用和对石油进行深度加工,对于加快石油化工工业的发展、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对炼油、石油化工和化纤企业由部门和地方分别管理的状况,既不利于对石油合理的综合利用和充分挖掘现有企业的潜力,还可能发生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严重浪费资金的现象。因此,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对全国重要的炼油、石油化工和化纤企业实行集中领导,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是完全必要的。为此决定:(一)成立石油化工总公司筹备小组,由国务委员康世恩同志分管,具体筹备工作由李人俊、陈锦华同志负责。总公司机关人员从石油、化工、纺织三个部和在京的有关企业中抽调配备,不从外地调入进京。(二)《报告》中提出划归石油化工总公司直属的企业,由总公司筹备小组尽快与有关部门和地方具体办理改变隶属关系的交接事宜;财政划转等问题,按《报告》中所提原则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三)有关规划、科研、设计、施工和机械制造,维修等单位的归属,按《报告》中所提原则处理,要搞好工作的衔接租协作,防止因事业单位和技术后方的划分影响生产、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的进行。(四)总公司筹备期间,有关部门和地方,不得转移设备、原材料、资金和调动人员。一定要切实抓好当前的生产和建设,不能因筹建总公司而有所贻误。(五)总公司是部一级的经济实体,不同于一般的行政部门,它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都应采取经济办法。
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件大事,有关部门和地方都要从全局出发,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使总公司的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关于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的报告
根据一九八二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用好一亿吨石油、研究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提高经济效益的决定,我们四个部门会同技术经济研究中心,先后同石油、化工、纺织和商业、外贸部门的同志,就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的问题,了解了情况,交换了看法,进行了分析对比。现报告如下:
我国石油产量已经持续四年在一亿吨以上,目前占世界第六位。但是,我国一亿吨石油的综合利用程度低,经济效益差。其原因除了烧油过多、价格不合理等因素外,主要是由于体制上条块分割,多头领导、分散管理,对石油的综合利用和深度加工,不能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不利于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也难以避免重复建设,浪费很大。
从一九八一年以来,陆续建立了上海高桥、江苏金陵、辽宁抚顺等地区性的石油化工公司,实践证明,把石油化工企业组织起来联合经营,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为了进一步用好石油资源,搞好综合利用,提高加工深度,加快石油化工工业的发展,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加强对炼油、石油化工企业的集中领导与管理,通过综合利用石油资源,平衡和衔接各个生产环节,加强炼油和石化企业之间的协作配合,促进地区性石化企业的联合,有重点地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避免重复建设,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反复研究,建议尽快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一、 总公司的性质与主要任务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是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的部级公司。总公司设在北京市燕山石化区。它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总公司受国务院委托负责全国石油化工的生产建设和进出口业务的统筹规划,研究提出有关方针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总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对直属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内外贸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经营管理。在国家计划的统一安排下,负责搞好石油的综合利用,深度加工,积极发展石油化工工业,加强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总公司在原油分配、油品、主要化工原料、合成材料的生产和分配,上交利润,主要产品价格,投资使用及大中型建设项目等方面,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 总公司的管理范围
大中型炼油企业、以石油为原料的大中型化工和大型化纤企业,应划归总公司管理。在划分石油化工企业的归属上,既要以企业为单位划分,又要从实际出发,原则上已经建成的联合公司不再分开,允许有交叉,或个别调整。按此原则,划归总公司管理的石油化工企业:包括十三个石油化工公司、总厂;十七个炼油厂;上海、辽阳、天津,四川长寿四个化纤企业;岳阳、洞庭、枝江、宁夏石油化工厂及第四套乙烯装置(待论证后确定建设地点)五个以石油为原料的化肥、化工厂,共三十九个单位(总公司所属企业名单附后),以及直属的炼油、石油化工、化纤专业的规划、科研、设计、施工和机械制造,维修等单位。南京化学工业公司的乙烯、大芳烃部分划归总公司管理。吉林化学工业公司的炼油、乙烯部分与其他部分关系比较密切,江苏仪征化纤厂主要是抽丝,这两个企业建议不划归总公司管理,仍属原来的建制。
划归总公司管理的三十九个企业及其直属单位(不包括在建项目),现有职工三十八万多人,固定资产一百八十多亿元,一九八一年总产值二百一十多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百分之四点二;利税八十九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百分之八点三。
凡属于炼油、石油化工、化纤专业的规划、科研、设计、施工以及机械制造和维修等单位,目前已在所属公司、企业范围内的、原则上一起划过来。独立的、直属有关部门的从事炼油、石油化工业务的规划、科研、设计,施工单位,原则上划归石油化工总公司,具体交接事宜可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有些不宜分开的可通过协议,签订合同解决。
三、 总公司的管理体制
1.总公司建立党组,设董事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2.总公司所属企业党的工作,由所在地方党委领导。企业的领导干部,由总公司和所在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协商调动、任免,以总公司为主。总公司有权在公司内调动所属企业的专业干部。
3.总公司要赋予地区性公司(直属企业)较大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一是所有地区性公司(直属企业)在总公司统一管理下,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二是在国家对总公司实行盈亏责任制的范围内,总公司对地区性公司(直属企业)实行各种形式盈亏责任制;三是地区性公司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基础上,应当积极承担地方生产协作任务;四是地区性公司生产的非统配产品有权自销一部分。具体职权如何划分,应在总公司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4.总公司是独立的计划单位,对所属企业的计划、财务、物资、劳资等实行统一管理。
5.总公司实行以总公司为单位的盈亏责任制。具体办法由总公司与财政部商定。总公司要严格实行统一的经济核算制度及其内部的分级经济核算制度。
四、 总公司与石油、化工、纺织三个部的关系
总公司负责原油加工,石油化工综合利用、石油产品和以石油为原料的化工产品、合成纤维单体的生产和销售等。
石油部负责按国家计划供应原油、轻烃和天然气等。
化工部负责提供部管的化工产品。总公司和化工部互为原料的产品,按归口渠道申请分配。
纺织部归口负责合成纤维的聚合和抽丝,负责合成纤维聚合物和纤维的分配。
总公司和石油、化工、纺织部要在生产、建设、科研等方面密切协作、互相配合,总公司成立后要与有关部共同拟定具体分工方案。
五、 总公司与地方的关系
总公司上收企业后,要正确处理好与地方的关系。
1.现在属地方的企业(包括京、津、沪三大城市),上划中央后,这些企业的利润地方可以暂按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参与分成百分之二十,并按上年实际入库利润数适当调整包干基数和分成比例。
属于中央投资的新投产的大型石化引进项目,利润属于中央预算收入;地方参与一部分投资的新建大型石化引进项目和河北石家庄炼油厂、河南济源炼油厂两个新建广建成投产后,管理体制以中央为主,上缴利润可以按中央和地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成。
2.总公司所属企业要参加所在城市的地区性综合规划,除油品以外的超产化工产品、化纤原料,应适当照顾企业所在地方的需要。
六、 总公司的筹备工作
由于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的工作涉及到现行管理体制,经济利益和企业的隶属关系改变等问题,关系复杂,涉及面广,任务比较艰巨。因此,我们建议,立即成立石油化工总公司筹备小组,负责总公司的筹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实施步骤上总公司应本着积极稳妥、逐步完善的原则,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石油部、化工部、纺织部按前述分工规定有关的工作人员,原则上都划归总公司,作为组成总公司的基础;第二步,地方和部门划归总公司的石油化工企业名单,在国务院批准后,由总公司与有关部门和地区具体办理交接事宜;第三步,总公司应首先集中主要精力,搞好地区性石化企业的联合和总结提高工作,主要依靠技术进步,搞好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同时组成强有力的班子,抓好引进项目的建设工作。关于内外贸的集中统一管理问题,可稍后进行具体研究。
在总公司筹备期间,原主管部门和地区一定要切实安排和落实好一九八三年的生产建设任务,不能因筹建总公司而有所贻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