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7年01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7〕5号
施行日期1987年01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土地统一管理的会议纪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土地统一管理的会议纪要
田纪云副总理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主持会议,听取并讨论了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同志关于工作情况的汇报。国务院秘书长陈俊生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建设部、劳动人事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现纪要如下:
国家土地管理局自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成立以来,主要抓了非农业用地清查工作、推动各级土地统管机构的组建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准备工作。非农业用地清查工作在全国已经展开,从清查的情况看,违法占地十分严重,清查工作发展很不平衡,大多数地方的清查工作要拖到一九八七年六、七月完成,全国要到年底才能完成。各地组建土地统管机构的工作进展不够快。到一九八六年底,全国还有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组建统管机构,85%的乡镇没有土地管理人员。为了健全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管理,国家土地管理局拟与有关部门协商征收非农业用地使用费(税)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垦复费(税),同时,实行用地计划指标控制,在编制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重点划定农田保护区,以保证农业稳定发展的需要。
会议认为,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时间不长,办了不少事,已初具规格。各地对土地管理工作必须高度重视。目前,全国每年人口增加一千万左右,而耕地减少七、八百万亩,问题是很严重的。今后农民建房,应在旧宅基地上改建,有条件的地方,应引导和鼓励建房向山坡、荒地发展,果园和水产养殖向荒山和江河湖海发展,不能占良田。对工厂、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企业等占地,采取有偿使用、下达用地计划指标、规定各类不准占用的保护区等措施严加控制,再不能圈工厂大院、单位大院,以减少土地占用。
会议指出,加强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很重要。土地管理不统一,各方面都有权批准用地,弊病很多。统管原则已经明确,城乡土地利用(包括外资、合资、合作企业用地)都应服从统一规划,凡非农业建设占地都要报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当然,在统管的过程中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密切合作,搞好协调。有的协调性机构,建议吸收土地管理局为成员,以便于工作。
对国家土地管理局目前工作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会议议定以下意见:
一、 关于组建土地统管机构问题。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根据统一管理城乡土地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土地管理机构,此项工作不受停止机构升格规定的限制。至于机构设置的级别、名称和编制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对未建立土地统管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劳动人事部联系督促,抓紧组建。乡镇一级的土地管理工作,要有专人负责,不一定再增编增人,可从现有人员中指定人员分管这项工作。
二、 关于征收非农业用地使用费(税)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垦复费(税)问题,要专题研究。基本原则是,征收上来的资金,一部分留给地方用于耕地垦复,一部分国家掌握用于大江大河的治理。总之是要取之于农,用之于农,以农养农,使农田基本建设有一个固定的资金来源。
三、 关于国家土地管理局的编制问题。国家土地管理局如果现在编制不足,请劳动人事部研究一下,可考虑适当增加,但不要搞得太多。要在不增加国家机关总编制的前提下,本着精简的原则。今后解决机构编制和增人,主要从现有机构中调整,对调入人员,注意搞好业务培训。这样,有利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家土地管理局本身也要把好关,业务分工不要太细,司、处不要搞得很多,人员也不要一下子进满,要留有一定余地。
四、 关于国家土地管理局的事业经费和办公用房问题。国家土地管理局是新建单位,土地管理事业费应予立户,拨给必要的事业费,具体问题由财政部研究解决。
会议确定,国家土地管理局日常工作中需要协调的问题,由国务院王书明副秘书长负责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