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5年09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5〕140号
施行日期1985年09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关于修建湖南大庸民航机场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新建大庸民用机场。
二、 按二级机场、供起降波音737型飞机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
三、 机场建设总投资控制在五千五百万元以内,国家安排二千万元,包干使用,其余三千五百万元由湖南省负担。
四、 具体事宜,请你们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