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3年06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95号
施行日期1993年06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民航总局并海军、空军:
民航局《关于建立并对外开放青岛和沈阳至汉城航线的请示》(民航局〔1992〕3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开辟沈阳、青岛分别至韩国汉城的国际航线。
二、 航线的往返走向为:沈阳——大连——中韩临时管制交接点——汉城;青岛——薛家岛——中韩临时管制交接点——汉城。
三、 航线经过点和青岛机场的地理坐标,经国家测绘局审核后再向外提供。
四、 具体飞行事宜,由民航总局商海军、空军确定。民航总局要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系,加强对外机的入出境管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