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晋升和授予张树田等17名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1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4年09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4〕102号

施行日期1994年09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

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委员张树田由武警少将警衔晋升为武警中将警衔。

二、 下列14名同志由武警大校警衔晋升为武警少将警衔:

公安部边防局副局长李寰;

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孙伦;

公安部警卫局副局长黄正荣;

公安部警卫局副局长于茂林;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副参谋长张岳荣;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副参谋长陈传阔;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副主任树久雪;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副主任喻林祥;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副部长张学福;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技术学院副院长杜常青;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技术学院副政治委员张国光;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副院长史东辉;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政治部主任高炎;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后勤部部长苗树茂。

三、 授予下列2名同志武警大校警衔:

天津市公安局警卫处处长张卫东;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警卫处处长阿牛。

国务院总理  李 鹏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