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7年01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7〕3号
施行日期1987年01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六年十月三日《关于设立韶关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机构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韶关海关、商品检验处和动植物检疫分所。
二、 韶关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机构和口岸办的人员编制为九十五人。其中海关六十人,商检二十人,动植物检疫十人,口岸办五人。口岸办五人属地方编制,由你省解决。各新设机构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及开办费由你省负责解决;交通工具、检查仪器设备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具体事宜,请你省与各主管部门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