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5年04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85〕16号
施行日期1985年04月16日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解释
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
《关于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归属问题的请示》(中老字〔1985〕9号)收悉。经有关部门研究并请示主管领导同志,答复如下:
一、 根据有关规定,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不再确定级别。
二、 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业务范围,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关于我国老龄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3〕29号文件)执行。
三、 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及其日常工作,仍维持现状,挂靠在劳动人事部。
四、 关于党的关系问题,中组部已另答复。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