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9年04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9〕27号
施行日期1989年04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军:
中国民用航空局一九八九年一月十一日《关于开辟欧亚直达航路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开辟经我国领空的亚洲至欧洲直达航路。该航路在我国境内的往返走向为:香港、广州、高要、桂林、贵阳、富加场、成都、小金、酒泉、哈密、阜康、乌鲁木齐、库车、中苏国境点(N42°32′30″、E80°13′10″)至苏联阿拉木图及欧洲各地。
二、 为加强对过往外航飞机的监督管理,保证国际航班和国内军民航的飞行安全,空军和中国民航局要加强该航路的建设。对外航飞机开放的日期,视航路建设情况由总参谋部确定。
三、 该航路航管建设所需经费,请空军和中国民航局共同研究,提出具体建设项目,另行报批。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