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9年01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9〕2号
施行日期1989年01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税收法规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司法部门和宣传、教育部门要配合税务机关切实搞好税收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教科书和普法教育等多种形式普及税法知识,增强公民依法纳税观念,培养公民自觉纳税习惯。
二、 任何部门、地区、单位,不得下达与国家税收法规相抵触的文件。凡涉及税收问题,都必须事前和税务部门协商,一律由税务部门下达。要教育所属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税法,主动接受税务检查,不得漏缴税款,更不得偷税、抗税,违者要按税法规定严肃处理。
三、 各级公安部门要大力支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认真查处围攻税务机关和殴打税务人员的案件。在整顿税收秩序过程中,要把打击的重点放到聚众打砸税务机关和以暴力伤害税务人员的案件上。对妨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有意扰乱税收秩序和治安秩序的,公安人员要及时出面制止;对殴打、侮辱税务人员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拘留的拘留,绝不可作为一般民事纠纷来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为了有效地控制和查处偷税漏税行为,防止税款流失,对有偷漏税行为的纳税人,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人员可以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检查纳税人在银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单位的存款账户,但要指定专人并遵守为储户保密的规定,以避免越权行事。有关金融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有关情况。
五、 为了堵塞税收漏洞,各部门、各单位都有责任维护国家税收、有义务协助税务机关制止偷漏抗税行为。各地交通、铁道、民航、邮电等部门,要配合税务人员到所属车站、机场、码头、邮电局(所)检查了解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产(商)品的纳税情况,并积极提供方便条件以及有关单据、凭证等资料。具体的纳税监督和检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同交通、铁道、民航、邮电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六、 为了加强对城乡集贸市场的税收管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税务机关在集贸市场上设置税务征收检查机构,或者与公安、税务等部门设置联合办公机构,积极支持和配合征收管理工作。
七、 为了保证税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各省、自治区、地辖市一级税务局正副局长,由国家税务局考核提名,国务院授权人事部审批任命。具体有关事宜,由人事部和国家税务局另行通知。
八、 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断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实征管人员,提高干部素质。同时,要主动加强同各部门的联系,互通情报,交通信息,密切合作,相互支持。在执行税收任务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有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或线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共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