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6年04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6〕45号
施行日期1986年04月0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空军、中国民用航空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九月九日《关于要求合用空军蚌埠机场的报告》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民航使用空军蚌埠机场。机场的使用、管理等均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执行。
二、 建站所需投资由安徽省自筹解决,并纳入其基本建设规模。
三、 开辟航线问题由民航局按规定另行报批。
四、 有关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