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5年03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函〔2005〕36号
施行日期2005年03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Alpha提示本文件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已失效/已被修改,请谨慎参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如下解释:
一、 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二、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实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土资源部
二OO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