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7年01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7〕2号
施行日期1987年01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山东、江苏、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国务院同意《关于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会议纪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会议纪要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八日)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七日至八日,李鹏同志在青岛主持召开了港口管理体制改革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交通部、劳动人事部、建设银行、国务院口岸办等部门和山东、江苏、广东省以及青岛、烟台、广州、连云港、南通市的负责同志。会议听取了天津、大连、上海港管理体制改革经验的介绍,一致认为,港口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强了港口所在市政府对港口工作的领导,密切了交通部和港口所在城市的关系;扩大了港口的自主权,增强了港口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加快了港口建设进度和老旧设备的更新;进一步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了生产效率,对加速船舶周转起到了积极作用。经过近三年的试点证明,港口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对头,步子稳妥,效果明显,继续对交通部直属港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是必要的。会议着重研究了青岛、黄埔、连云港、烟台、南通五港的管理体制改革问题,根据一九八五年三月在天津召开的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的精神,议定了以下事项:
一、 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对青岛、黄埔、连云港、烟台、南通五港实行以所在城市管理为主,交通部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
黄埔港管理体制改变后,与广州港合并组建为新的广州港务局。江苏省连云港建港指挥部合并到连云港港务局,合并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由江苏省会同交通部妥善解决。南通港仍为河口港,可享受海港的某些待遇。
二、 青岛、黄埔、连云港、烟台、南通港都是我国沿海开放城市的港口,在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使港口在自我改造和发展上具有更大的活力,会议同意对上述五港实行“以港养港、以收抵支、财务包干,一定四年不变”的财务管理制度。“七五”计划后四年,上述五港的包干利润以一九八五年和一九八六年两年决算利润总额平均数为基数,由国家让利14%,或以一九八五年决算的利润总额为基数,国家让利10%,以后不再计算年度递增率,即年度利润增长部分全部留给港口。国家让利部分,企业要全部用于港口建设和技术改造,不得用于职工的福利和奖金。包干利润基数中应扣除财政部核定的因提高折旧率而增加的折旧基金和按国家规定应偿还的贷款本息。作上述扣除之后,按一九八六年核减调节税后核定的税率计算四年应向国家上缴的所得税、调节税,加上定额上缴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作为国家收入,在定额上缴收入中还应扣除国家于一九八六年开征的房产税和车辆牌照税。
各港口支出基数,暂按已经核定的“七五”建港拨改贷投资计划核定。各港收支相抵后,收入大于支出的,上缴国家;支出大于收入的,由国家从拨改贷投资中补给。今后国家调整建港拨改贷计划时,再作相应调整。
国家批准征收的港口建设费,各港口按规定征收并全部上缴交通部。各港所需的水上过驳措施费,作为专项资金,根据交通部审定的项目和指标由交通部另行拨款。
三、 各港自创的非贸易外汇,按50%分成留给港口,其实际需要用汇指标,由所在省、市提出,报国家综合平衡后戴帽下达,特殊情况单独处理。港口留用外汇的1%缴所在市使用。
四、 为增强各港口的吞吐能力,必须加快老港改造的步伐,努力提高港口的仓储、装卸、疏运的机械化水平,尽快实现生产调度和管理现代化。
各港单机设备的更新,原则上不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为增强港口的活力,改善经营,用于建设和改造的资金如超过国家安排的规模,可按项目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后予以增列。
五、 留给港口的利润和外汇,主要用于港口的建设和改造,除国家让利部分外,少部分利润可用于对港口不可缺少的疏港配套设施和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后的预算财务管理,采用列收列支的办法,应上缴的收入单项列报,上缴中央财政。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六、 为进一步调动港口职工的积极性,挖掘港口的现有潜力,港口可实行换算吨货工资含量包干办法。以交通部为主拟定工资总额包干基数和浮动比例的原则,由港务局制定实施方案,在征得劳动人事部、交能部同意后,报港口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
七、 五港管理体制改革后,青岛、烟台、连云港、南通四港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计划和物资供应体制不下放,仍由交通部管理。黄埔港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计划体制下放到广州市,物资供应体制也相应下放。国家统配物资根据国家物资体制规定下达给广州市物资局组织供应。
八、 实行港口所在城市管理为主、交通部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以后,原则上中央下放给市里的权力应该都下放给港口。市里原有的一些权力,能够下放给港口的也要下放给港口,以扩大港口的自主权。
九、 五港管理体制改革后,青岛、黄埔、连云港、烟台港的港务监督划出,组建海上安全监督局,实行交能部和所在市双重领导、以交通部为主的管理体制,但引航和岸线管理仍由港务局负责。南通港监和长江南通航政处合并,组建南通港航监督局,隶属长江航政局,引航和岸线管理由港务局负责,但在必要时港监业务可直接请示交通部的主管局。各地外轮代理公司、船舶燃料供应公司以及经贸部门的外运公司仍按原体制不变。
十、 青岛、广州、连云港、烟台、南通五市人民政府要把港务局作为直属机构,实行直接管理和领导。要有一位副市长主管港口工作,市长办公会议要定期讨论港口工作。
各港管理体制改革后,要更好地为外贸服务,为各省(区、市)服务。对兄弟省(区、市)的进出口货物运输,要与本市货物同样对待。交通部对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港口工作,要加强领导和监督检查,实行行业管理,做到一视同仁,一如既往,更加关心,更好服务。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各级口岸委(办)要加强对港口口岸的协调和调度工作,继续提高工作水平,各有关部门要抓好计划、外贸订货、季月平衡、装卸作业和疏运五个环节,还要提高联检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会议要求五港的全体职工,在当地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两个文明建设,同心协力,在“七五”期间,使港口吞吐能力有较大的增长,以适应国家经济和外贸发展的需要。
十一、 这次会议还就全面推行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行了讨论,原则同意交通部对其余的七个直属海港都实行以市为主、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有关部门和省、市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成熟一个,下放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