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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1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7年03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7年03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目前,在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中,审批权限过于集中,手续也很繁琐,出了问题难以分清责任。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要靠经济、政策体制的改革。当前,要在加强宏观管理、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前提下,进一步简政放权、放宽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部门、地方和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权限扩大以后,必须相应承担投资决策的责任和风险,并定期向上级机关反馈有关信息,接受上级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地方要切实做好需求预测工作,认真制订行业、地区的发展规划,努力搞好综合平衡,控制投资规模,引导资金投向,调整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现将有关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 放宽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

(一)煤炭、石油、石油化工、冶金(钢铁)、有色金属、铁道和电力七个包干部门

1.凡已列入国家“七五”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预备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建议书仍由国家计委审批:设计任务书尚未审批的,改由各包干部门在国家“七五”计划已确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总额内自行审批,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国家经委)备案。建设项目的外部协作配合条件(包括能源、原材料的供应和运力安排等)以及技术改造项目需要的银行贷款,均由各包干部门自行落实。国家“七五”计划内建设项目需要增加的投资和在计划外增加项目需要的投资,各包干部门可以在项目之间调剂或自行筹措,国家不再增加投资。部门自行筹措资金增加项目,要报国家备案。

如果建设项目的投资和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外部条件不落实,包干部门可以自行削减新上项目和推迟一部分建设项目的进度:凡影响“七五”计划投入产出包干任务和新增生产能力计划的,应报国务院批准。

对列入国家“七五”前期工作计划,主要在“八五”期间建设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2.各包干部门在安排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年度计划时,可以按照国家“七五”计划规定的建设项目、新增生产能力、投入产出包干任务和其他建设要求,在国家核定的分资金渠道的年度计划投资规模内,对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进行自主安排。其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经国家计委按系统工程的要求进行综合平衡和审核后,纳入国家年度计划。各包干部门应多安排扩大本行业短线产品生产能力和发挥现有企业生产潜力的建设,压缩非生产性建设和其他建设;对于本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重点建设项目所急需的配合工程及其投资,都必须认真安排。对新开工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

3.各包干部门在年度计划执行中,为了加快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度,我增加短线产品生产能力,需要在项目之间调整投资的,可以按资金渠道自行调整;需要增加投资的,可以自行筹措资金,由国家计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另加投资计划指标。

(二)非包干部门

1.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按原有规定执行。

2.在年度计划的安排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家计委按项目核定投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在国家计委核定的投资总规模内,由部门自行安排。

改建、扩建项目同时使用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资金的,企业可以将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两种资金捆在一起使用,但应分别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投资计划规模,并分别进行统计。

3.在年度计划执行中,为确保计划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所需投资,部门可以在大中型项目之间按资金渠道调整投资,不需报国家计委审批。技术改造投资,在确保国家重点支持的项目所需投资后,部门可以在项目之间按资金渠道调整投资。

(三)地方项目

1.由地方投资安排的地方院校、医院及其他文教卫生事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均不再报国家计委审批,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审批;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

2.在年度计划的安排中,地方大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在国家按资金渠道核定的投资规模内,根据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政策,自主安排。在安排时,要注意加强农业、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业的建设,压缩一般加工工业和非生产性的建设,严格控制办公楼、宾馆和各种“中心”、休养所以及“一条街”之类的建设。地方分成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必须按国家规定用于能源、交通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由地方在国家核定投资规模内,自主进行安排。在安排中,要注意调整投资结构,提高用于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业投资的比重:增加用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加强综合利用的投资,减少一般加工工业的投资;不搞长线产品和消耗高、技术落后的项目。

(四)计划单列的大型联合企业和基本建设集团项目

1.大型联合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集团项目,凡已经国务院或国家计委审查批准设计任务书或总体规划的,其中的单项工程,在国家批准的总投资范围内,不再报批,由企业或集团自行办理,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有关地方备案。但使用国家外汇和国家统借外资的项目以及国家指定的项目,仍需按规定报批。

2.在年度计划安排中,大型联合企业和集团项目的单项工程投资,在国家“七五”计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内,由企业或集团自主安排。

3.国家重点支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其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单项工程的审批和年度投资的安排,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横向联合投资项目

企业横向联合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凡资金自行筹措,能源、原材料、设备以及投产后的产供销、动力、运力等能够自行落实,而且已经与有关部门、地方、企业签订了合同,不需要国家安排的,国家计委只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等,均由有关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审批,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何时开工建设,由国家在年度计划中确定。小型项目的审批手续,由各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二、 改进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

(一)国家直接安排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占贷款总规模的比重要逐步缩小,并应明确技术改造的任务、贷款年限,贷款要集中使用。

(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审查后,由国家计委审批,一般不再会签。

(三)国家重点支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技术改造,由国家经委根据国家的中长期计划,组织行业归口部门和地方分类制订改造规划。各部门、各地方要组织企业制订总体改造规划,其中规划总投资在限额以上的,经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审查后,由国家计委审批。规划总投资在限额以下的,其审批权限由地方和部门自行确定。

(四)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在部门、地方技术改造投资计划规模内,凡是企业能够自己筹措资金、落实各项配合条件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企业自主确定。

三、 调整部分企业建设项目的限额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限额,按建设规模(建成生产能力)划分的,仍按原有规定不变;按投资额划分的,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由30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的限额,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由30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其他行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限额,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总投资在限额下,2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由部门或地方审批后,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国家经委)备案,以便及时掌握投资结构的变化和调整情况。

四、 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一)项目申报单位报审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事先同各有关方面联系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包括资金筹措,建设和生产需要的电力、燃料、原材料等的供应,外部运输的配合等),并报齐各项送审文件、资料。对于资料不全、不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审报文件,负责审批的国家机关应在15天内通知申报单位补报需要补充的内容或将原件退回重报。申报单位如弄虚作假,伪造情况和数据,使项目建设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的和行政的责任。

(二)为减少文件往返周转,地方申报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属于跨行业的集团项目主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国家经委),同时报送各有关部门:其他项目主报行业归口部门,由行业归口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目同时转报国家经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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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林业部已取消不需要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总投资在限额之内的林业建设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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