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1年05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1〕49号
施行日期2001年05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蒙陕边界遗留地段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内政发(2000)1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蒙陕边界红碱淖争议段和席茬滩争议段问题的请示》(陕政字(2000)87号)及有关补充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与陕西省神木县红碱淖地段的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从双方已定界点(X=4329075、Y=19396650)起,大体向东北,经1264、1247、1241、1246高程点,经坐标点(X=4333000、Y=19401000)转向东偏东南经坐标点(X=4332400、Y=19402250),经坐标点(X=4331650、Y=19403000),转向南经坐标点(X=4330500、Y=19403000),转向东经坐标点(X=4330500、Y=19406500),转向北经坐标点(X=4331000、Y=19406500),转向西北经坐标点(X=4334650、Y=19404500),转向西偏西北经坐标点,(X=4335150、Y=19403900),转向东北至大车路拐角处,沿路转向东北经坐标点(X=4336300、Y=19405500),转向西北经坐标点(X=4336800、Y=19405100),转向北偏东北经坐标点(X=4338050、Y=19405600),转向东偏东南至丁字路口,向东北至双方已定界点(X=4338600、Y=19408525)。上述界点间连线,除一段沿路外其余均为直线。上述界线已标绘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测绘局1981年出版的两幅1:5万比例尺地形图上,图号为10—49—28—乙、丁(见附件一)。
行政区域界线划定后,双方跨界居住村民的行政管理以及双方的土地、林地使用,双方农牧民群众的用水习惯,仍维持勘界前现状。红碱淖水面的使用、管理,仍按双方协议执行。
二、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与陕西省定边县克珠尔滩(席英滩)地段的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从已定界点(X=4192750、Y=18745000)起,向东直线经坐标点(X=4192750、Y=18746000),向东偏东南直线经坐标点(X=4192200\Y=18747500),转向东北直线至乡村路,沿路经坐标点(X=4192300、Y=18749850),向东南直线经1336高程点,再直线经下一个1336高程点,转向东北直线经三岔路口,沿小路向东偏东南至三岔路口,向南经1338高程点,转向东偏东南沿乡村路经三岔路口,向东南直线经1336高程点,向东偏东南至双方已定界点1371高程点。上述界线已标绘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测绘局1980年出版的1:5万比例尺地形图上,图号为10—48—84—丁(见附件二)。
行政区域界线划定后,双方跨界居住村民的行政管理以及克珠尔滩(席发滩)草场的使用,仍维持勘界前现状。
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陕西省人民政府都要从大局出发,坚决贯彻落实上述裁决,并尽快联合制订落实措施。要做好有关方面干部特别是边界地区县(旗)、乡(镇)干部的工作,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沿界群众的工作,确保边界地区的稳定。
附:一、内蒙古自治区与陕西省红碱淖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图(一、二)(略)
二、内蒙古自治区与陕西省克珠尔滩(席英滩)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图(上述附件的复印件只发内蒙古自治区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各一份)(略)
国务院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