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1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86年09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发〔1986〕22号

施行日期1986年09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发[1986]22号 1986年9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全国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已经全部结束。这是我国农村继普遍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又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改革。这项改革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开始改变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状况,加强了党的领导和基层政权的建设,适应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基层政权体制的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这项改革的时间不长,与此相关的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没有跟上去,当前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党、政、企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有些地方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地方乡政府还没有完全起到一级政权的作用。

基层政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组织,一系列的工作都要通过基层政权才能完成。我国有8亿人口在农村,把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好,对于顺利推进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实现本世纪末全国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已取得的改革成果,真正把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成为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且能够有效地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各项事务的有活力、有权威、高效能的一级政权,特作如下通知:

一、 明确党政分工,理顺党政关系

政社分开以后,有些地方仍存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乡党委包揽行政工作。这不仅不利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也不利于发挥乡政府的作用。

乡党委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和实行党政分工的要求,集中精力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抓好基层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加强对共青团、妇联和民兵的领导,抓好农民群众的政治思想教育,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稳定好转。

乡党委对政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方针政策的领导,对干部的选拔、考核、监督,对经济、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而不是包办政府的具体工作。乡党委要保证乡政府依照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支持乡长大胆地开展工作。

为了从制度上保证党政合理分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党章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乡党委和乡政府暂行工作条例。中央有关部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分别制订《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县级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也要解决好党政合理分工的问题,按照党政分工的正常工作渠道领导基层工作。凡属于乡政府的工作,就不要布置给乡党委。县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召开几次乡长会议,研究安排政府工作。经过上下共同努力,逐步理顺关系,党政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二、 实行政企分开,促进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

政社分开后,不少地方虽然分别建立了乡政府和乡经济组织,但实际上政企职责并没有完全分开。不少地方乡政府没有配备管理经济的人员,而把政府管理本乡经济的职权交由乡经济组织行使,仍然是政企不分。乡政府应按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干部,行使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

乡政府管理经济,主要是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为发展商品生产服务。其主要职责是: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村、各经济组织间的关系;监督各经济组织和个体户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各经济组织和个体户的合法经济权益,取缔违法经营,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管理乡级财政,指导和监督合作经济组织,做好财务会计、经济统计和其他经济管理工作;管理、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乡政府要支持乡经济组织行使其自主权,不能包揽或代替经济组织的具体经营活动,更不能把经济组织变成行政管理机构。

三、 简政放权,健全和完善乡政府的职能

目前,县级许多部门在乡设有分支机构,并且统得过多过死,使乡政府难以统一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工作。这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必须逐步改革。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政放权。凡属可以下放的机构和职权,要下放给乡;少数必须由县集中统一领导的机构,仍要集中统一领导。在县级综合改革试点中已经把一些机构下放给乡管理的地方,要认真总结经验,做好巩固和完善工作。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都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进行试点,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这项工作。

各地要尽快把乡一级财政建立起来。少数确有困难尚未建立的地方,乡政府要有专人负责抓好这项工作。已经建立乡财政的地方,要在发展商品经济的基础上为乡多开辟一些财源。乡财政超收部分,要给乡适当留一些,并尽量实行一定几年不变的办法,以调动基层聚财的积极性,加速乡村建设。乡财政收入中国家预算内部分,包括上级政府划归乡财政的乡镇企业所得税和奖金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和其他收入,其划归乡的具体范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随着政企分开和条块矛盾的逐步解决,要提高乡政府的工作效率,减少管理层次,凡是设了镇政府的地方,就不再设立乡政府;要坚决撤销那些不必要的临时机构;大力精简以农代干的行政人员,除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以外,县以下一般不要设立区公所。

四、 切实搞好乡政权的自身建设

乡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按期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作出决议,贯彻执行。要逐步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在基层政权中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使人民充分行使作为国家主人的权利,使乡人民代表大会成为有权威的权力机关。对于那些不称职、不能代表人民利益的乡长,乡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予以罢免。依法选举产生的正副乡长,除犯有严重错误或确属不胜任工作的以外,一般不宜在任期内调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作个别变动时,应向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由任免机关批准。对因故出缺的正副乡长,应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政府要确定一名副乡长负责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要安排好代表小组的活动,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从农村优秀人才中聘用干部的制度要继续坚持,并不断总结经验,使之完善。基层干部应做到能上能下,能官能民。

要高度重视和解决一些地方基层政权软弱涣散的问题。乡党委和乡政府要始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党中央既要开放、又要搞活,还要把人们的精神状态搞好的指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反对封建迷信、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政法工作,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经过扎扎实实的努力,使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在近几年内得到根本好转,为改革和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 努力提高干部素质,认真改进工作作风

今后3年内,各地要把乡干部分期分批培训一遍。地区负责培训乡的正、副职干部,县负责培训乡的一般干部。培训的内容主要是: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法律知识,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党在农村的改革和发展经济的各项政策。通过培训,教育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知法、懂法、守法、依法办理;掌握组织发展商品经济和科学管理的基本技能。地方财政要在培训经费上给予适当安排。

乡干部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要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关心群众疾苦,帮民致富,尤其要关心那些生产、生活上还比较困难的贫困户,扶持他们尽快摆脱贫困。要少说空话,多办实事,每年都能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几件事,取信于民。要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坚持启发疏导,多做思想政治工作,防止简单化和强迫命令。

县以上党政机关要组织力量,分期分批地到基层,特别是到那些较为贫困的乡村去,调查研究,帮助工作;要本着精简上层、加强基层的原则,充实乡级干部队伍;要建立、健全乡级干部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对于那些长期坚持在贫困地区工作,对改变当地面貌卓有成效的干部,以及扶助贫困地区成果优异的干部,要大力进行表彰,并给以奖励。

六、 搞好村(居)民委员会的建设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地方,特别是经济困难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不健全,甚至无人负责,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这个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各地要采取措施,认真整顿农村基层组织。要把思想整顿放在首位,教育基层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带领群众勤劳致富,遵纪守法,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其次是组织整顿,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工作委员会(组)和各项工作制度,妥善解决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经济补贴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经济特别困难的地方,地方财政要帮助解决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经济补贴。补贴面可以小一些,但一定要落实。

村(居)民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大力开展创建文明村、评选五好家庭等活动,发动广大村(居)民积极参加社会生活的民主管理,以进一步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建设、自我服务的作用。

七、 加强对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首先是县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证社会安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注意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积极推进县级综合改革,做到经济体制改革同政治体制改革互相配合,同步进行,县级以上的体制改革同基层体制改革配套进行,上下左右协调动作,健全和完善基层政权体制。

党中央、国务院责成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调查了解基层政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总结交流经验;组织先进乡镇和先进村(居)民委员会的评比、表彰活动;培训乡镇长和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制订和修改有关的条例和规章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和监督民政部门做好这项工作,民政部门要把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列为自己的重要任务,切实抓好。

各级党委和政府接到本通知后,都要认真研究一次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作出贯彻本通知的具体部署。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基层政权建设问题,有关省区可根据当地特点和实际需要,参照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精神,作出具体规定。杂散居地区民族乡的政权建设,大体按本通知要求执行,上级有关部门要注意到这些地区的民族特点,从政策上体现出对少数民族的照顾。各地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