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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苏联政府商品贷款建设北疆铁路问题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1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8年12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88〕92号

施行日期1988年12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十一月十五日《关于北疆铁路对苏实物贷款问题的请示》电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 北疆铁路建设的有关政策问题,仍按国阅〔1986〕130号《关于研究利用苏联贷款建设北疆铁路问题的会议纪要》执行。

二、 贷款项下进口物资属于国家专营的,在区外销售时仍通过专营渠道进行。国家已有最高限价的进口物资,销售时要执行最高限价。如有特殊情况要超过最高限价时,应报国家物价局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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