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8年12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88〕92号
施行日期1988年12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十一月十五日《关于北疆铁路对苏实物贷款问题的请示》电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 北疆铁路建设的有关政策问题,仍按国阅〔1986〕130号《关于研究利用苏联贷款建设北疆铁路问题的会议纪要》执行。
二、 贷款项下进口物资属于国家专营的,在区外销售时仍通过专营渠道进行。国家已有最高限价的进口物资,销售时要执行最高限价。如有特殊情况要超过最高限价时,应报国家物价局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