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5年04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5〕61号
施行日期1985年04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空军、中国民用航空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使用海浪机场的请示》悉。同意民航使用空军海浪机场。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根据军民航分开建设、自成体系的原则,新建候机楼、停机坪、推机道等设施,在该机场北头东侧、校靶场以西区域建设,所需投资由省负责,具体计划由省商空军同意后实施。
二、 开辟航线问题,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按规定另行报批。具体事宜请你们商办。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