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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20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74年08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74〕78号

施行日期1974年08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

无产阶级文化革命以来,文物工作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贯彻“古为今用”的方针,形势很好。在批林批孔运动中,文物工作者与工农兵一起,利用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发掘现场和历史文物,揭露批判孔孟之道和林彪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驳斥苏修社会帝国主义对我国历史疆域的反动谬论,初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些地方不按规定,不经批准,自行“挖坟取宝”;有的对于重要的出土文物,据为本单位所有,严格“保密”;有的地方生产队以挖掘古墓为“副业”,破坏历史文物,助长资本主义倾向。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特作以下通知:

一、 革命文物是发扬革命传统,进行阶级斗争和两条路线斗争教育的重要武器。革命纪念建筑,必须妥善保护,严禁乱拆乱改。修缮时,要严格注意保持原有建筑和周围环境的原貌。不要喧宾夺主,另搞富丽堂皇的新建筑。对革命文物的征集,要采取严肃的科学态度,切实做好详细的原始记录。要充分重视人民群众在革命斗争中遗留下来的丰富文物。“有比较才能鉴别”,对于反映错误路线的文物资料,也要进行必要的征集和研究,可起反面教员作用。但不可过多,过多起副作用。

二、 历史文物是历史上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的遗物,是奴隶们创造历史的实物例证,有些还是研究农民革命和儒法斗争的重要资料。必须切实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历史的阶级的分析和研究,为当前的政治斗争、思想斗争服务。

出土文物是祖国珍贵的文化遗产,是人民的财富。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能据为己有。凡是重要的考古发现,都要及时上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

各个地方各个部门进行工业、农业、水利、交通、国防、城市建设等工程,对于工程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在施工中新发现的墓葬、遗址、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文物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考古发掘工作,应当以配合基本建设为主要任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后始得进行。事先要有计划,事后要写出发掘报告。发掘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科学要求办事,反对单纯“挖宝”。

保护古代建筑,主要是保存古代劳动人民在建筑、工程、艺术方面的成就,作为今天的借鉴,向人民进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对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切实作好保护和维修工作,分别轻重缓急订出修缮规划。对古代建筑的修缮,要加强宣传工作,说明保护文物的目的和意义,批判封建迷信思想,防止阶级敌人造谣破坏。在修缮中要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保存现状或恢复原状。不要大拆大改,任意油漆彩画,改变它的历史面貌。对已损毁的泥塑,石雕、壁画、不要重新创作复原。更不能借口保护文物大修庙宇,起提倡迷信的破坏作用。

三、 地下埋藏的一切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挖掘。严禁买卖或变相倒卖出土文物,要坚决打击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的活动。对于保护重要文物有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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