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5年05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5年05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Alpha提示本文件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一号)已失效/已被修改,请谨慎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局:
你局环法[1995]206号来函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局,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不包括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部门。地区行政公署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办公厅
1995年5月26日